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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保健食品诈骗财物,定罪处罚!两高新司法解释1月1日起施行

2022-01-02 来源:江苏经济新闻网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法院审理的一起针对老年人实施的保健食品诈骗案件入选典型案例。

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食品安全保护力度

为加大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实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解释》规定了多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特殊保护的条款,如第三条和第七条分别将“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

司法实践中,利用销售保健食品诈骗财物的现象较为突出,该类行为性质恶劣,特别是针对老年人实施的保健食品诈骗违法犯罪令人深恶痛绝。对此,《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修订的内容还包括依法惩治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被污染的行为,依法惩治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依法惩治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行为,依法惩治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

常州审理一案入选典型案例

在发布新修订司法解释的同时,两高还发布一批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采用冒充专家诊疗、伪造体检报告、虚假宣传等手段针对老年人实施的一起保健食品诈骗案件入选典型案例。

2011年5月,陈某某在南京市注册成立多家公司,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进行保健食品销售。该犯罪集团在江苏、浙江、安徽等地设立几十个销售平台。2016年,陈某某引入“平台旅游会销”模式,销售人员以免费旅游的名义将老年人骗至销售平台。陈某某通过安排员工冒充知名医学专家进行门诊咨询、假冒医务人员进行虚假检测、伪造检测报告,虚假宣传公司销售的免疫球蛋白等保健食品能够预防和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癌症肿瘤、糖尿病等,以及购买产品享有国家补贴等方式,使被害人相信自己有高患癌风险,须服用该产品预防,从而使被害人高价购买保健食品。

至2018年案发时,陈某某组织、领导“金鹰团队”犯罪集团实施诈骗活动,诈骗金额达1161万余元。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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