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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无锡市委书记毛小平利用职务之便干预司法,给梁美芳造成经济损失3000多万

2021-04-20 来源:江苏经济新闻网

江苏广电总台(记者 戴朝江 /责编 田恒英)2021-4-20/20:38日前,市民梁美芳向媒体反映原无锡市委书记毛小平利用职务之便干预司法,给梁美芳造成经济损失3000多万。
梁美芳,原户籍是江苏南通市,海门市货隆镇,现住上海杨浦区阜新路20弄1号13D室,身份证号是310110196806163326。

2008年3月份通过朋友认识毛小平亲属堂弟毛伟建,以汇元公司和毛伟建个人收购南通家纺城投资的家纺大洒店的51%的股份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毛伟建成了汇元公司和家纺城大酒店两个公司的法人,收购股份的的同时,股金一分都没有给梁美芳,毛伟建答应三个月之内还股金,结果在三个月的时间里不折手段把所有投资人都敢出公司,梁美芳在退出公司之后一年,一直找毛伟建要股金,毛伟建找各种理由推脱找各种借口答应还钱,无耐之下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现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汇元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320万元,毛伟建支付股权转让款80万元。并在通州公安局报了案,2010年9月8日,北塘法院作出(2009)北商初字第71号和(2009)北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令汇元公司向梁美芳支付股权转款32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毛伟建向梁美芳支付股权转让款68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

在2009年年底本人申请执行在过程中无锡北塘法院张晓民法官故意找各种理由久拖不执,提供已查封的房产也不进行拍卖,被梁美芳在法院门口举反抗横幅,要求法院并公执法,法院才勉强摇号拍卖,在这摇号到拍卖的过程时间长达将近大半年,结果在拍卖广告登出拍卖日期的前一天就被叫停拍卖,法官告诉梁美芳房子不能拍卖,因为毛伟建反诉梁美芳房子被查封,毛伟建在北塘已经起诉,要等毛伟建起诉的案子结束,如果梁美芳胜诉才能执行,如果梁美芳输了就要被抵消掉,在执行过程中,梁美芳几乎都是一个星期去一次北塘法院公证,多次找院长找领导投诉都无果,当时梁美芳发现法院一直在故意拖延时间,好像在等什么指示一样,经过将近一年的时间无锡法院做了判决,表面上看我胜诉,其实在判决里法院做了很多功课,却在内容里面给他挖下了一个大坑,毛伟建拿着无锡24号判决书到上海杨浦法院重新起诉,又进行查封拍卖房产,毛伟建起诉的金额与梁美芳起诉的金额标底是一样的,并且要求与无锡法院查封的房产进行抵消。

在2010年汇元公司、毛伟建及家纺城公司为了对抗想抵消上述71号、72号判决,汇元公司、毛伟建及家纺城公司在2010年6月由汇元公司与家纺城公司签订一份虚假的《协议书》约定:梁美芳转让的320万元股权实际到位仅32万元,抽逃288万元,汇元公司为梁美芳补足出资,双方确认汇元公司在2009年5月27日至8月31日期间通过银行汇票汇至家纺城公司的300万元中,其中288万元是汇元公司代梁美芳补足的出资款;同时,家纺城公司与毛伟建亦达成同样的协议,确认毛伟建于2009年11月9日汇至家纺城公司的100万元中72万元是毛伟建代梁美芳补足的出资款。同年11月25日,汇元公司、毛伟建分别向无锡北塘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梁美芳还汇元公司补足的出资款288万元,偿还毛伟建补足的出资款72万元。

2010年12月1日汇元公司与家纺城公司又签订虚假的《还款协议书》一份,确认家纺城公司因开发房产需要,自2009年5月份至2010年底向汇元公司借款人民币4612091元,家纺城公司应于同月15日前归还汇元公司380万元,余款在2011年1月30日前归还。

上述两份虚假的《协议书》形成后,汇元公司立刻向无锡市原北塘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号为(2011)北商商初字第0024号。当时梁美芳还申请管辖异议,法院还是毫无顾忌的驳回申请。

在24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不审理借款之事,一直围绕抽逃出资来审,还多次让梁美芳承认自己抽逃出资,如果查出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官用这种恐吓的口气跟梁美芳说;想让梁美芳妥协,最终法院认定名下的出资被抽逃,但只审理不判决,就是因为法院给的这句话,使毛伟建拿着这份判决书作为证据在多个法院虚假起诉,主审法官张晓民

根据上述纠纷事实的陈述,汇元公司为了对抗上述71号、72号判决及影响(2010)通中民初字第0046号案件的判决结果,然而 (2010)通中民初字第0046号案件在审理中,法院发出一份要求对梁美芳的借款审计通知书,内容是审计梁美芳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是否存在借款,在审计的过程中梁美芳发现毛伟建提交的审计材料是更改过账册,向法院提出这个账册是没有合法性效力的,法院根本不我的申请,最终审计结果是梁美芳存在抽逃出资1800万,毛伟建提交的账册已经改过很多东西已被剔除,借款存在但已经归还,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经过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梁美芳不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况。但是汇元公司仍按照北塘法院做出的(2011)北商商初字第0024号判决书认定的“梁美芳名下存在注册资金被抽逃的情形”的情形来多次针对梁美芳发起诉讼。最终致使梁美芳之后的一系列案件均以败诉结案,对梁美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之后毛伟建亲口告诉梁美芳,还亲口告诉周磊、吴晓卿;毛伟建说他找了自己的堂兄弟,无锡市委书记毛小平和无锡北塘法院、南通中院的马院长打了招呼,周磊还写了证明给梁美芳,以上所诉之事都是真实性的,付有24号判决书、和南通中院46号判决书,有南通法院申请审计通知书,有审计报告里面内容都能显示。(江苏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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