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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原来“难”在宿迁市

2021-03-30 来源:江苏经济新闻网

修铁刚  罗博  庆明  综合报道

法院判决没有悬念

2012年1月15日江苏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给宿迁公安局发一份《委托书》;授权公司副总经理颜士杰办理宿迁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相关事务,并任命其为该项目总负责人。

2012年11月16日至2013年11月8日,颜士杰多次向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的王明亮借款累计1980万元,用于公安局大楼建设,约定月息2%。

2015年6月王明亮将南通四建和颜士杰告上法庭。2015年7月6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受理此案。法庭调查发现。

2012年颜士杰以南通四建副总经理名义承建宿迁市公安局技术大楼工程,因资金不足向王明亮借款。2013年6月8日,颜士杰出具一份《还款计划》写明:因承建公安局工程需要,自2012年起累计从王明亮处借款1980万元,利息168万元,2014年4月8日本息一次性付清。落款处盖有“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弓利军项目部”印章。

 

庭审中南通四建称颜士杰借款是个人行为,与南通四建无关,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颜士杰也承认个人借款与南通四建无关。南通四建怎么出尔反尔,明明有委托书还抵赖,甚至血口喷人诬陷颜士杰出具的《还款计划》盖的“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弓利军项目部”印章是伪造的。

2016年7月31日作出判决:宿迁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由被告南通四建以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弓利军项目部名义承建,被告颜世杰系该工程实际施工人。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明亮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王明亮不服判决,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宿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颜士杰偿还王明亮借款本金11351706.39万元及利息。

 

执行一波三折

在该案一审中,宿城区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给宿迁市公安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南通四建颜士杰对宿迁市公安局享有的工程款债权2300万元进行保全,宿迁市公安局是认可的。而南通四建向宿迁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被宿迁市中级法院驳回。南通四建既然说颜士杰与公司无关,怎么保全工程款又出面复议啦?

 

判决生效后,因颜士杰未能如期履行义务,该案由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向宿迁市公安局出具苏1302执1961号通知书,告知该局有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如因执行错误由法院承担所有责任。

 

宿迁市公安局拒绝协助执行并且提出3条异议:一是该工程还未验收合格。二是该工程合同是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认为其欠付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但不欠颜士杰工程款。三是该工程没有验收审计,无法支付工程款。(三条的违法之处,下期报道中另行解读。)(以及刘某在其中涉嫌的经济关联问题下期报道中继续。)

 

从上述两份判决书可以看出,颜世杰为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该规定以及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时间节点已到,宿迁市公安局应当向颜世杰支付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工程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视为验收合格。建设部规定,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而宿迁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于2015年12月份投入使用。因此该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颜士杰作为实际施工人,按照法律规定,他依法对该工程款享有所有权。

 

在该案一审中,法院保全颜士杰对宿迁市公安局享有的工程款债权2300万元时,宿迁市公安局是认可的,进入执行后宿迁公安局不应当出尔反尔。

 

期盼执法为民

习近平指出:让群众在执法中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宿迁市公安局为什么知法犯法?

2019年10月份,市公安局经案支队又把颜士杰找来,调查近一个月时间,最终颜士杰认可是其自己承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明亮借款1000多万元用在市局技术大楼上,同法院判决一致,与南通四建无关。

 

真的与南通四建无关吗?他们把资质借给无资质人员用,不能只收取管理费而不想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法院明确规定,把资质证书借给无资质人员用,出借资质的一方,还要面临行政处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9条,81条规定,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给个人去承建的,还要给企业处以罚款,降低资质,严重还要吊销资质证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2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综上所述,判决生效后,因颜士杰未能如期履行义务,该案由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宿迁市公安局有义务配合法院执行。

 

这么大的工程及投资额,法院判决生效已经近四年时间,为什么宿迁市公安局有关人员不去追责南通四建的责任,还认定合同是与南通四建签订,与颜士杰无关,不认定法院的判决。公安局是维护国家法律的执行单位,如果连他们都对抗法院的判决,法律还有什么尊严?

这起大公安无视基层小法院执行的实例,也是中国基层法院执行难的典型案例。我们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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