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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沛县八旬老人被噎身亡 护理院承担20%责任

2020-04-17 来源:江苏经济新闻网

83岁的吴老太太在护理院吃馒头被噎,经抢救无效身亡,四个儿女一纸诉状将护理院告上法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徐州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护理院赔偿原告家属3.8万余元。

2019年7月18日,因老母亲曾患过脑梗塞,且行动不便,几个子女年纪也大了,怕照顾不妥当,经过老人的同意,选择将她送进沛县一家护理院,由专业人士进行护理。在签订的寄养服务合同中约定,老人入住护理院公寓养老,家人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3572元。此外,老人在入住前进行了生活能力评估,进食方面能够自理,因此护理院仅为其提供日常生活照料,不承担其因疾病、精神状态不佳引起的专业护理需求。

同年的8月12日上午,护理院值班护士李某听见呼叫铃响后迅速跑过去,就看到老人嘴唇发紫,不能交流,初步判断是噎食状况,于是立即呼叫了科室工作人员,同时对老人实施海姆立克急救法,经4分钟抢救,老人的口中虽吐出少量馒头碎渣,但情况并无缓解。随后,护理院联系了120,同时通知了家属。120赶到后进行心脏按压,终因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家属因赔偿问题与护理院未能协商一致,于是四个儿女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护理院发现老人噎食不及时,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老人的去世与被告的过错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现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6万余元。被告护理院辩称,老人的死亡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并没有违反双方签订的寄养合同,且在寄养过程中,被告尽到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不存在过错。

沛县法院审理认为,老人因噎食导致死亡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而双方签订的寄养服务合同仅是笼统约定护理院为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未详细约定照料标准。被告作为专为老年人提供寄养服务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均为自理能力可能降低的老年群体,在履行服务中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法院酌定被告护理院应对老人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最终,沛县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8808.4元。(李伟豪 侯明光 刘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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