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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男子聚餐摔骨折 餐馆被判担六成赔偿责任

2019-11-29 来源:江苏经济新闻网

朋友聚餐本是开心事,可在餐馆内摔伤,责任该如何认定?昨日,镇江经开区法院发布一起该院审理的案例,经过主审法官仔细查看视频资料,最终确定双方责任,判决餐馆承担60%的赔偿责任。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据法院方面介绍,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32岁的男子曹某受朋友邀请到镇江某餐馆聚餐。当晚聚餐结束后,曹某饮酒后在楼道内行走,发现楼道湿滑。随后,在追赶准备提醒同桌就餐孩童小心脚下打滑的过程中,自己却不慎摔倒受伤。

随即,曹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在协商赔偿不成后,曹某将餐馆告上法院。

“曹某是自己在酒后快速行走时摔倒的,楼道没有遗留明显水迹,餐馆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庭审时,餐馆负责人辩解道。

审理期间,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调取了接处警记录及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同时,餐馆负责人在庭审中也提供了餐馆内事发时的监控资料。

法官仔细研读了视频。执法记录仪及餐馆内监控视频资料均显示:曹某在事发前饮酒;因清洁需要,事发前餐馆工作人员曾取用拖把及水盆等经过楼道,此过程在楼道地面遗留明显水迹;楼道内未设置相关地面湿滑的警示标志。曹某在就餐后从包厢出来步行在楼道内,因同桌就餐孩童从身边经过,原告大步上前想去抓住未果,摔倒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餐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餐馆因清洁需要,导致地面遗留水迹,未能有效控制楼道地面湿滑风险,餐馆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是,曹某作为成年人,在消费过程中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在饮酒后更应注意,明知地面有水易滑倒,仍快速行走,依法应减轻被告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餐馆对曹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餐馆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任偲佳 万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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